高齡近97歲的孫老先生,去年初因騎腳踏車闖入公車專用道,結果被公車撞死。家屬求償近五百萬元,但台北地院認定,孫老先生要負「五分之四」的車禍責任,因此只判賠二十萬元。全案可上訴。(潘千詩報導)

判決書指出,在台北客運服務的林姓公車司機,去年一月九號中午,他開車行經台北市仁愛路三段142號前方,竟突然看到騎著腳踏車的孫老先生闖入公車專用道上。林姓司機雖緊急煞車,但公車還是從後方追撞到腳踏車,孫老先生當場倒地。車禍後差不多一個月,老先生因顱內出血休克身亡。事後,死者家屬對司機及台北客運提出480多萬元的求償。

台北地院審理時,法官發現,孫老先生闖入公車專用道,腳踏車與公車的距離只有四公尺,以時速二十公里計算、至少需要五公尺的煞車反應距離,司機根本來不及反應;法院認定,孫老先生闖入公車專用道,是車禍發生的主因,老先生得自負五分之四的責任。法院最後判決,司機及台北客運須賠償老先生家屬二十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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